关于进一步做好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年5月28日 交通部交公路发
〔1996〕447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我部于1995年6月召开全国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会议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做了大量的工作。广东、上海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发布了《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海南、新疆、云南等十多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交通主管部门对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职责,并经上述地区交通主管部门积极努力,使这项难度颇大的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目前有些省份如福建、天津、贵州、陕西、宁夏等,由于种种原因,主要是交通厅(局)的工作力度不够以及管理体制不顺,行动甚为缓慢;有些省份虽经省人民政府协调,并已明确职责分工,但又出现反复,使工作的开展遇到很大的困难。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公安、交通两部门对《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有关驾驶员培训条款的执行机关问题认识不一致。为此,1995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经初步协调后告知我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目前正着手修改《条例》,其中包括驾校和驾驶员培训等有关问题。对《条例》修改之前的执行机关问题将进一步协调。我部认为:在新的规定颁布之前,尚在继续执行的原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执行机关,应随国务院对职责的重新调整和划分而转移,即有关驾驶员培训阶段的条款,应由交通部门负责实施。
当前,我们一方面要认真地做好协调工作,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尽可能理顺关系;另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尽快地使工作走上正常的轨道。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履行职责的自觉性
做好汽车驾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是国务院赋于交通部门的重要职责,必须引起各级交通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有的地方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已经出现空档,出现了较为混乱的状况,久拖不决,将会更加贻误工作。因此,必须进一步引起重视,统一思想,履行职责,尽快扭转这种被动局面。至今尚未明确职责的省厅,要主动向省(市)人民政府请示汇报,尽早明确;交通厅(局、委、办)内部体制不顺的要及时调整。要避免出现驾驶员培训工作无人管理的状况,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
二、抓住机会,全面实施行业管理职责
目前,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我部制订的一系列有关驾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规章以及各地工作的进展情况,全面实施汽车驾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时机已经成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在1996年7月31日之前,要对现有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注册登记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全国统一制定的证、牌;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合格后再补办各种证件。按国务院文件和我部的规章,全面实施行业管理工作。
三、加强社会宣传工作,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加大对国务院国阅〔1993〕204号文件精神的宣传力度,继续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交通部门实施行业管理将以提高培训质量、降低培训费用为目标,使学员满意、驾校满意和社会满意。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于那些“皮包驾校”和不服从行业管理的驾驶员培训单位,坚持予以取缔,并向社会公告。
四、加大行业检查力度,使行业管理工作尽快步入正轨
为更好地严格按照国务院、交通部和地方政府的法规文件精神,全面履行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要组织人员对本地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月(每月10日前)向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我部将对各地的进展情况进行抽查,以促使全国汽车驾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尽快进入正规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