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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采用 “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6]86号
  • 【发布日期】1996-06-05
  • 【生效日期】1996-06-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采用 “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采用
“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1996年6月5日证监发审字〔1996〕86号)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
你公司《关于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发行方案的请示》(沪申证发〔96〕第33号)、电力工业部《关于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社会公众股股票方案的批复》(经济〔1996〕77号)及黑龙江证监会《关于同意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发行方案的批复》(黑证监发〔1996〕11号)文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采用“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简称“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A股)1003万股。每股收费0.12元。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精心组织,稳妥操作、确保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发行结束后15日内,将发行总结报送我会。同时,应对发行收费支出进行审计,并及时将经审计的发行收费支出报告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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