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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轻工总会、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进口食糖管理打击食糖走私违法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轻工总会/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对外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轻总食纸[1996]9号
  • 【发布日期】1996-06-18
  • 【生效日期】1996-06-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轻工总会、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进口食糖管理打击食糖走私违法活动的通知

中国轻工总会、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进口食糖管理打击食糖走私违法活动的通知

(轻总食纸[19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商业(贸易)厅(局、集团公司)、外经贸厅(委)、轻工业厅(局、总会、总公司)、人民银行分行、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专业银行总行、分行,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自1994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以加工贸易(指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下同)为名,大量进口食糖非法内销,不仅偷逃进口税收,而且还对我国糖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造成巨大冲击。为了加强进口食糖管理,严厉打击食糖走私违法活动,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食糖一般贸易进口
1.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和分配的指标组织食糖进口,并交由国家指定的有食糖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统一对外成交。
2.对食糖进口严格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一般贸易进口凭国家计委授权的部门所发放的有效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凭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部门发放的有效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对越权发证和买卖配额、许可证的行为,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严肃处理。
3.以捐赠名义进口的食糖,要按规定报批并申请领取配额许可证,依法交纳进口税费。

二、加强对食糖加工贸易的管理
1.从事食糖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必须经外经贸部核定。开展食糖加工贸易的合同由外经贸部负责审批,审批前征求糖业主管部门中国轻工总会的意见,审批总量应不超过本地区的加工能力。审批单位要随时了解国际市场的行情、食糖的国际标准以及加工企业的能力及水平,以保证审批的合理性。
2.开展食糖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必须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食糖进出口情况,按规定建立专门帐册、仓库,自觉接受海关监管。未经主管部门和海关同意,不得将进口食糖转让给其它单位经营,更不得将加工手册转让、出售给其它单位。
3.人民银行分行应加强对食糖加工贸易付汇的监督管理,各专业银行要严格按外汇管理法规和国家有关进口法规开证付汇。
4.海关对食糖加工贸易,依照国家有关进口加工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管理。
5.生产企业承接进口原糖加工任务时,应向委托加工单位明确加工性质、用途。对加工后须返销出口,而合同规定的质量与包装不符合外销要求的应拒绝加工。

三、加强对进口食糖购销渠道的监督与管理
1.从事进口食糖境内经销活动的单位,必须从有食糖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国营、集体商贸企业和工业企业进货。在同等条件下,上述供货单位应优先向国有企业和供销合作社供货。
2.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食糖批发业务。对违犯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3.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按《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设立,并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从事糖的批发零售经营活动。
4.严格禁止直接用于民用消费的原糖零售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发现此类情况时,将原糖一律予以没收。

四、严厉打击食糖走私违法活动
1.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要积极查缉食糖走私、贩私违法活动,严厉打击以加工贸易为名的食糖走私违法行为。
2.执法部门对查获的走私食糖依法没收,对构成走私罪的当事人,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3.对伪造、变造、买卖加工手册及复出口报关单的责任人,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银行和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要积极配合执法部门,防止走私食糖流入国内市场。
本通知望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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