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建监[1996]161号)
建设部《国家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建监[1996]161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优质工程是国家级工程质量奖。评审办法由建设部制定,国家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组织评审公布。
第三条 国家优质工程每年评审一次,数量控制在50项左右。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上建设的工程,都可申报评选。申报评选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应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主要包括:
一、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农林水利、民用和国防军工等建设项目;
二、10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
三、2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村镇;
四、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煤气、供气等工程;
五、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六、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它工程。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是在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授予的优质工程的基础上进行。并应具有经地、市级及其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先进合理的设计。从国外引进技术装置的工程项目和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定,确定其达到了先进水平。
第六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标准,评定工程质量、如系一个单位工程的项目,工程质量必须优良;如系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项目,所含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主体工程必须达到优良。优良率应达到60%以上。
第七条 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的工业交通项目,质量等级由其授权或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
二、其它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由省级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
第八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并经过一年的考验期。但自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的时限,大型建设项目不得超过五年,中型建设项目不得超过三年,其它工程项目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条 不按建设程序建设或在建设中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工程建设事故的工程,不能申报。
第四章 申报办法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地方主管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中专业工程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上报;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其中民用项目应征求工程项目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上报。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要填写《国家优质工程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应附项目简介、省、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优质工程证书、竣工验收证书、及经评审认为达到先进合理设计的结论性文件(或优秀设计证书)的复印件和反映主体工程质量的录相带(不超过15分钟)或照片(10张左右)等有关资料,于申报年度的5月31日前报国家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成立国家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委员若干人。
审定委员会下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受理工程项目申报、资格初审,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汇总有关材料并起草公布文件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每年根据申报工程情况,组成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分别对有关申报工程的现场进行复查,并向审定委员会写出复查报告。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推荐的工程项目,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在地区、部门优质工程的基础上,选择能代表本地区、本部门质量水平,符合国家优质工程评选条件的工程推荐。推荐及复查过程中,程序要简化,尽可能不给企业增加更多负担。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如实填写《国家优质工程申报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不得超标准接待。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六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理,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销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奖励
第十七条 获国家优质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由国家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授予奖牌;建设单位和主要设计单位,以及参与建设的其他施工单位(完成量不少于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作量总和的20%)授予奖状。并在报刊上公布表彰。
第十八条 获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在工程的适当部位镶嵌国家优质工程标志。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对获国家优质工程项目的管理,建立档案,以备复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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