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港口费收规则》
关于严格执行《港口费收规则》
(外贸部分)的通知
(1996年7月8日 交通部、国家计委以交水发
〔1996〕664号文联合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港口外贸运输正逐步走向市场。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港口外贸费收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诸如为争夺货源竟相杀价;不严格执行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交通部颁布的《 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任意更动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等。一方面严重扰乱了港口对外贸易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损害了国家改革开放的形象,导致国家外汇收入的流失。为严肃物价纪律,保证港口外贸生产正常秩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贸港口费收属国家定价范畴,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国家计委和交通部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变动,无权解释《 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并变通。
二、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接本通知后,应对各港口外贸港口费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对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有关 价格法规定严肃处理。
三、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国家计委和交通部。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