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开展全国劳动监察执法期活动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开展全国劳动监察执法期活动的通知
(劳部发〔1996〕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深入宣传、贯彻《 劳动法》,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的用人单位遵守《 劳动法》情况执法检查,针对当前部分行业和企业劳动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还较为突出的情况,决定于1996年第三季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期活动,围绕劳动关系建立、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等当前较为突出的问题,对劳动违法侵权行为较为严重的一些行为、企业和地区集中力量进行检查,纠正违法行为。现就执法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容和范围。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劳动关系建立情况,包括建立劳动关系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有无招用童工以及收取风险抵押金等违法行为;
2.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4.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5.女职工及未成年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情况;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 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7.各地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检查的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以及本年度内未进行检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各地要集中力量就一些重点问题对违法行为较为突出的行业和企业进行检查。
二、检查时间。从1996年8月1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
三、实施步骤。分四个阶段进行:
1.准备部署阶段(8月10日前结束)。各地首先要因地制宜制订本地区企业自查、法规宣传和集中抽查等方面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层层做好动员和部署工作,保证执法期各项工作如期进行、按时完成;
2.宣传和用人单位自查阶段(8月11日至8月25日)。本阶段主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组织用人单位对照有关 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自查,主动纠正违法侵权行为,规范劳动管理;二是在用人单位自查期间,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集中力量做好 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特别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向生产一线的职工宣传 劳动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宣传有关劳动监察的政策规定,发动群众踊跃举报劳动违法行为;三是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积极受理群众举报,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主动掌握劳动违法案件线索,初步拟定抽查的目标企业,使集中抽查有的放矢;
3.集中抽查阶段(8月26日至9月20日)。本阶段主要组织劳动监察人员深入目标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4.总结表彰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一要认真总结检查工作情况和经验,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二是根据单位自查和集中抽查的结果,对劳动管理较好、职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单位进行宣传表彰,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四、组织领导。一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把它作为贯彻实施《 劳动法》、切实保险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二是以劳动监察队伍为骨干,适当抽调有关业务机构的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三是从人力、财力和物力上对检查工作给予支持,保证执法期各项活动按期正常开展;四是注意抓好工作作风,严肃劳动监察工作纪律,要严格按照《 劳动监察规定》和《 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坚持持证上岗,依法办事;五是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搞好监察机构和有关业务机构的协调配合工作;六是争取公安、工商、工会及新闻单位等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的支付与配合,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执法期活动结束后,劳动部将对各项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表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应于1996年10月10日前将检查工作书面总结材料和统计表报我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总结材料内容包括:宣传发动、组织工作情况;大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接受群众举报人次、查处违法案件数、处罚情况等;主要经验和体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建议;并附5件典型案例。请各地将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与我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联系。
附件:劳动监察执法期工作统计表(略)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