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行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分成办法的通知
关于继续实行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分成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6日交通部交财发
为了促进各省市做好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部决定,1996年继续实行车购费收入分成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996]717号文发布)
一、1996年继续实行全额分成的办法,分成比例不变(同前两年)。
二、下达你单位1996年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计划数为 万元。为鼓励创收,对你单位超计划收入部分,另奖励分成10%。
三、分成资金使用安排原则。
1996年分成资金仍按《车辆购置附加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交财发〔1994〕852号)的规定合理安排使用。
四、预算编制。
各省(自治区、市)交通厅(局)应根据上年分成资金结余数和当年预计可使用分成资金数编制年度分成资金支出预算(格式见附件,其中公路建设项目明细表和场站建设明细表仍采用交财发〔1994〕852号文规定的格式),并于8月底前报部。
附件:车辆购置附加费分成资金支出预算(略)
一九九六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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