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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采用 “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6]142号
  • 【发布日期】1996-08-06
  • 【生效日期】1996-08-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采用 “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采用
“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1996年8月6日证监发字[1996]142号)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函》(国泰证发[1996]167号)及发行方案、机械工业部《关于报送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函》(机政[1996]06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票发行方案的批复》(重府函[1996]64号)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采用“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发行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A股)3910万股。发行手续费为每股0.12元。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精心组织,稳妥操作,确保此次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发行期间每天将发行情况通报我会。发行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总结、发行费用审计报告及新股发行情况反馈表及时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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