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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采用“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6]166号
  • 【发布日期】1996-08-21
  • 【生效日期】1996-08-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采用“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采用“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1996年8月21日证监发字[1996]166号)

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你公司所报《关于请求批准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发行方案的报告》(皖国信字[1996]第61号)及发行方案、安徽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呈送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发行方案的报告》(皖证管字[1996]第074号)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采用“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简称“全额预缴款”)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A股1800万股,发行费用为每股0.12元。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精心组织,稳妥操作,确保此次新股发行万无一失。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按规定将发行总结、发行费用审计报告及新股发行情况反馈表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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