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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高检发[1995]15号
  • 【发布日期】1995-09-04
  • 【生效日期】1995-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

(高检发[199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进一步贯彻“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自觉地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切实加强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今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一律将抗诉书副本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在执行此项制度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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