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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浦东强生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配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上字[1996]9号
  • 【发布日期】1996-08-28
  • 【生效日期】1996-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浦东强生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配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浦东强生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配股的批复

(1996年8月28日证监上字[1996]9号)

上海浦东强生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上海浦东强生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六年增资配股方案的意见》(沪证办[1996]098号)和《上海浦东强生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2527.2万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049.76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283.04万股,向前次认购法人股转配股的股东配售194.40万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应于1996年12月12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以及向前次认购法人股转配股的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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