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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人事部关于适当解决技工 学校部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工资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人事部
  • 【发布文号】人字(1988)23号
  • 【发布日期】1988-05-07
  • 【生效日期】1988-05-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人事部关于适当解决技工 学校部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工资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人事部关于适当解决技工
学校部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工资问题的复函

(人字(1988)23号1988年5月7日)

劳动部:
原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关于适当解决技工学校部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工资问题的意见》(劳人培函〔1988〕2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所提解决意见,请按此严格掌握执行,并注意在执行中做好思想工作。上述人员的职务工资发放时间,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有关工资发放问题的通知》(职改字〔1987〕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 关于适当解决技工学校部分生产实习

指导教师职务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办公室:
一些学校反映,一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9元(六类工资区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下同),比其他职务系列的中级职务工资97元低了一级,矛盾较大,影响到技工学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队伍的稳定,需要加以合理解决。
我们意见,结合技工学校的实际,对聘为一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的人员,近年来在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在技术革新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学改革中有较大贡献者,这两种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工资可以进入一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工资标准的第五档97元: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八年以上;
3.中专、技校、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十年以上;
4.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的。
妥否,请批复。

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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