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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6]224号
  • 【发布日期】1996-09-11
  • 【生效日期】1996-09-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
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1996年9月11日证监发字〔1996〕224号)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票发行方案的函》(光证发〔1996〕第052号)及内蒙古证监会《关于呈报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票发行方案的函》(内证监发字〔1996〕68号)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网发行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社会公众股(A股)1600万股。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商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和〔1996〕169号文的有关精神,组织好此次新股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的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
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按规定将发行总结及新股发行情况反馈表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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