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9月25日国税函[1996]57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1996]18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价外向买方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除国务院或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外,都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或其他部门的规定与国家税收法规不一致的,应以国家税收法规为准。
自来水公司在为用户安装供水设施时,按扩建量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供水设施增容费,是以向用户供水为前提收取的,自来水公司对供水设施增容费实行自收、自管、自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因此,供水设施增容费符合税收法规的收入定义。
另外,自来水公司的供水设施,是其经营用固定资产,包括供水设施的改扩建支出,均可按税收法规规定逐年摊入成本。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收取的供水设施增容费应全额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
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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