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9-25
  • 【生效日期】1996-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交通部)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新颁布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根据《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的二个月内,负责实施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第三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报告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报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告管辖。

第四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学习、宣传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取得的效果;
(三)为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配套文件情况;
(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五条 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报告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协调促进立法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时作出报告,对逾期不报的,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并责令补报。

第七条 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