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有限公司 饮料折扣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有限公司
饮料折扣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0月22日国税函[1996]59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限公司饮料折扣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6]430号)收悉。关于该公司采用数量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的“数量”栏中同时反映购买数量和折扣数量,在“单价”栏中注明统一价格,只是在“金额”栏没有列明折扣金额,是否可按折扣后的金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以上述方式销售货物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 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并且应要求该公司今后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逐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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