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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口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等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 【发布单位】海南省海口市
  • 【发布文号】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 【发布日期】2004-03-18
  • 【生效日期】2004-03-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口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等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海口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等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4年3月1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3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下列17件规章:

《海口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海口市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暂行规定》

《海口市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海口市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海口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海口市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办法》

《海口市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海口市处理非农建设用地遗留问题若干规定》

《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

《海口市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办法》

《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若干规定》

《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暂行办法》

《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

《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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