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1997年第1号)
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现将1997年到期偿还的各类国债及付息事宜公告如下:
1.1987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于今年7月1日到期,计息期10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87年7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年利率百分之六;1992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年利率百分之八。
2.199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于今年10月15日到期,期限五年,年利率百分之九。
3.1992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于今年4月1日到期,兑付期从4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该债券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2年4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年利率百分之十点五,不实行保值贴补;1993年7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在年利率百分之十三点八六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今年4月份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
4.1994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国库券收款凭证),从今年4月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凡从购买日到今年7月31日以前(含7月31日)满三年的(按日计算),实行保值贴补,在年利率百分之十三点九六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月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未满三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利息按下列规定的年利率计付:不满半年不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年利率百分之九点五四;满一年不满二年,年利率百分之十一点五二;满二年不满三年,年利率百分之十二点六零。
5.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记帐式(一期)国库券,于今年1月12日到期兑付(节、假日顺延)。该期国库券为贴现国债,期限一年,按票面金额予以偿还。
6.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记帐式(四期)国库券,于今年4月2日到期兑付。该期国库券为贴现国债,期限一年,按票面金额予以偿还。上述到期国债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7.1997年办理付息手续的国债有:
1993年第三期国库券(非实物),期限五年,年利率百分之十五点八六,7月1日支付第四年利息。
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年利率百分之八点八,9月3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期限十年,年利率百分之十一点八三,6月14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一年利息。
1996年记帐式(六期)国债,期限七年,年利率百分之八点五六,11月1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一年利息。
8.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年度国债(不含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今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超过最后偿还期不加计利息。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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