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内容有关问题的批复
邮电部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内容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7年2月3日)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四条内容解释的请示》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 六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有关部门”是指依法履行邮政通信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和地区邮电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
二、“国家有关规定”是指涉及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 十一条列举行为的现行有效或者为了完善法律规范重新制定、修改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
三、“予以处罚”是指依据上述国家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等进行处罚。
总之,邮电管理局作为地区的通信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通信行政管理职能,正确、严格地依法行政和执法,做好通信行业管理工作。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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