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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4-17
  • 【生效日期】1997-04-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补充通知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补充通知

(1997年4月17日)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通知》下发后,各地积极组织实施。根据各地音像市场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为国家批准的唯一从事音像制成品进口业务的单位。为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利益,凡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的音像制成品,除贴有文化部监制发放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外,同时应加贴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原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二、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原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为圆形,采用全息摄影技术,标识上半部沿弧线依次排列六个大写英文字母CNPIEC(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英文缩写);下半部沿弧线依次为“中图公司”四字;中心为五线谱映衬的大圆体英文“M”;“M”上下分别有“音像”两字。

三、“进口原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由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自行制作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买卖,违者依法惩处。

四、教育类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已经国家批准确定为教材辅物的音像制品,可在1997年7月31日前完成加贴防伪标识工作。

五、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加贴统一防伪标识工作,完成加贴工作的截止期限由1997年1月1日调整为1997年6月30日。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情况外,1997年7月1日后,批发、零售、出租的音像制品未加贴防伪标识的,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市场上流通。

六、自1997年6月30日起,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各省(区、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近期要组织人力进行市场检查,严格要求本地区所属音像出版单位凡进入市场销售的音像制品必须加贴文化部制作的防伪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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