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有关计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有关计税问题的通知
(1993年10月12日国税发〔1993〕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自今年7月1日实施的《 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 两则”),是我国企业财会制度的重大改革。为适应“ 两则”的执行,有利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计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未出台以前,国有企业的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暂按“ 两则”及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了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税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纳税人下列项目,按以下规定扣除: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企业捐赠给经国家批准成立,从事公益救济事业的非营利机构的支出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准予扣除。企业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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