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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外交部发言人就香港领事问题发布通告
  • 【发布单位】外交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6-20
  • 【生效日期】1997-06-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外交部发言人就香港领事问题发布通告

外交部发言人就香港领事问题发布通告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日期的临近,涉及香港的领事问题受到香港居民以及国际人士的广泛关注,外交部发言人崔天凯今天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1997年6月23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将开始受理外国人7月1日起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签证申请。

二、自1997年6月23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将开始受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申请。

三、对港英当局以及英国驻外使领馆在6月30日前颁发的进入香港的签证,作如下过渡安排:

(一)6月30日前由港英人民入境事务处颁发的签证,原则上可使用到签证期满,但最长不得超过1998年6月30日。

(二)6月30日前由英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签证,不论一次或多次有效入境,持证人在6月30日或之前入境且不出香港,经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批准入境后,原则上允许逗留至停留期满为止;持证人在7月1日后入境香港,将不得继续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将在持证人入境时改办手续,提供入境方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驻外使领馆将参照申请人所持原签证的有效期限和种类,为申请人更换相同类型的签证。有效期与停留期将与原持签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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