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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铁道部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 【发布单位】劳动部/铁道部
  •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7]215号
  • 【发布日期】1997-07-10
  • 【生效日期】1997-07-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铁道部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劳动部、铁道部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电力机车副司机等10个工种)》的通知
(1997年7月10日劳部发〔1997〕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铁道部部属各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武警总部警务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精神,按照劳动部、铁道部1997年颁发的《铁路职业技能标准(试行)》中电力机车副司机等10个工种(即:1.电力机车副司机;2.内燃机车副司机;3.电力机车钳工;4.内燃机车钳工;5.制动员(长);6.车辆钳工;7.制动钳工;8.桥梁工;9.线路工;10.信号钳工)的标准,劳动部、铁道部联合组织制定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电力机车副司机等10个工种)》(考核大纲),现颁发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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