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政办[2004]46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高工作效率,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如下改进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请按此执行。
一、改进《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颁布方式。从2004年起,《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颁布实施后,采购目录若无调整,不再每年重新颁布。
二、改进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工作。在目前单位未能完全做到细化政府预算的情况下,取消政府采购计划层层核批的程序,由采购人在有年度预算依据或资金落实的情况下,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后,直接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计划批复手续。
三、改进政府采购运作方式。
(一)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将“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书”直接交由集中采购机构办理,减少办理委托手续的环节,采购人相关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不变。
(二)扩大定点协议品种范围。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中,能够实行公开招标确定定点协议供应商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品种合理确定协议供货时间和金额标准,加快分步实施,以适应采购人的零星采购需求。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具体程序和做法,加强对定点协议供应商的管理,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
(三)同类货物采购试行跟单采购办法。对已招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在三个月内,采购人采购相同货物(不多于原中标数量),在市场价格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可由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采用跟单的形式进行采购,不再重新招标。
(四)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人委托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随接随办,不定时汇总实施;对通用项目非公开招标的项目,每周汇总一次;对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其要求及时办理。
四、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购买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科研、实验设备,可由其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省政府有关实施意见的要求,自行组织采购。
(一)自行组织采购上述设备的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要成立政府采购领导机构,并制定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包括信息公告发布、采购方式的确定、评审专家组成以及采购报表的统计和报送等),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购买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科研、实验设备,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对上述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省直部门所属科研院所购买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检验检测特殊设备,可由主管部门比照上述第四条规定办理。
六、省直部门所属非驻榕单位的政府采购,除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统一纳入省级政府采购的项目外,其他采购项目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按属地原则,委托当地政府采购机构办理。
七、积极推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定点加油的政府采购工作。
八、建立采购人投诉制度,维护采购人合法权益,防止出现采购价格不合理及其它违规行为的发生。采购人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指定单一品牌,以提高竞标能力和采购效益;应通过市场询价后填报合理的采购计划价格,以确保政府采购顺利实施;对招标文书、专家评审结果要进行认真审定。如发现价格偏高等问题要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投诉。
九、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服务工作。
(一)加大政府采购宣传和培训。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和内部刊物的作用,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政策和工作动态,做好政府采购宣传工作;要加大政府采购培训力度,建立起对政府采购管理人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经常性培训制度。
(二)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要简化工作程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与采购人、供应商的沟通,评标结果要及时通知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并认真做好采购人、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答复工作。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快实施政府采购电子化工作,利用现代化网络工具,逐步实施网上申报和批复政府采购计划、网上询价采购等工作。
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及时查处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防范和消除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
(一)要结合行政监察、效能建设等工作,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和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以及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强化违规责任,处罚违规行为。
(二)督促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研究,健全内部制度,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三)严格查处各单位违法违规擅自采购、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加强检查供应商履约情况,并健全约束和处罚机制。
(四)要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发挥新闻媒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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