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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7]第183号
  • 【发布日期】1997-07-14
  • 【生效日期】1997-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地区来函、来电询问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债权债务清算由谁组织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公司法》第 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条的有关主管机关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责令公司关闭的部门或机关,不包括公司登记机关。因此,公司登记机关不负责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清算工作。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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