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清理整顿录像放映场所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清理整顿录像放映场所的通知
(1997年7月25日)
文化部、国家版权局发布《 关于改进营业性录像放映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来,绝大多数地区态度坚决,措施得力,认真贯彻执行录像放映场所节目专供制度,保护了知识产权,社会反映良好,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对这项工作也给予充分肯定,并要求文化部坚持不懈地把这项工作抓好。但是,目前还有个别地区对这项工作态度消极,工作不力,致使辖区内录像放映市场管理失控。
为了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进一步做好录像节目专供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自一九九七年八日一日起,全国所有营业性录像放映场所必须放映具有营业性播映权并由节目专供机构供应的录像节目,凡此前购买或租赁的其他录像节目一律禁止使用。
二、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凡不按《通知》规定使用专供录像节目的录像放映场所一律取缔。被取缔的录像放映场所三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开业。
三、被取缔场所的《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一律由省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详细登记后,将有关材料和许可证一并送交文化部。
四、文化部将组成检查组严格检查各地执行《通知》的情况,对未执行录像放映场所节目专供制度或执行情况很差,管理失控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