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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海口罐头厂1997年和1998年进口马口铁 等物资享受特定区域自用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税[1997]661号
  • 【发布日期】1997-08-07
  • 【生效日期】1997-08-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海口罐头厂1997年和1998年进口马口铁 等物资享受特定区域自用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海口罐头厂1997年和1998年进口马口铁
等物资享受特定区域自用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7年8月7日署税[1997]661号)

海口海关;
现将财政部《关于海口罐头厂1997年和1998年进口马口铁等物资享受特定区域自用物资税收返还政策的通知》(财税政字[1997]195号)转发你关,请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70号)规定,向财政部补报今年1--6月份海口罐头厂进口马口铁应返还税款情况,并将汇总表抄送总署关税司。同时请你关对该厂欠税认真清理,届时下达的返还税款首先用于抵顶欠税,多余税款予以退还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政字[1997]195号(略)
抄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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