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旅行 服务所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9-04
  • 【生效日期】1997-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旅行 服务所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旅行
服务所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9月4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旅行服务所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1997]14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铁路部门的餐车和流动售货收入均不属一集中到铁道部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项目,应当在当地缴纳流转税。餐车饮食服务和流动售货属于兼营行为,如果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对餐车收入和流动售货收入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但由于吉林铁路分局列车段旅行服务所的餐车收入和流动售货收入未分别核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条的规定,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