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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 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7]527号
  • 【发布日期】1997-09-20
  • 【生效日期】1997-09-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 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
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7年9月20日国税函[1997]527号)

北京、上海、吉林、甘肃、湖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指示》(中生财字[1997]第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48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摊销指标
抄送:卫生部,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

附件:
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摊销指标
单位:万元
┌────────────┬──────────────┬──────┐
│ 企业名称 │ 地址 │摊销金额 │
├────────────┼──────────────┼──────┤
│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 │北京朝阳区三间房 │ 73.20 │
├────────────┼──────────────┼──────┤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 │上海延安西路1262号 │ 97.60 │
├────────────┼──────────────┼──────┤
│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 │长春西安大路58号 │ 48.80 │
├────────────┼──────────────┼──────┤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 │兰州市盐场路118号 │ 73.20 │
├────────────┼──────────────┼──────┤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 │武汉市临江大道6号 │ 82.96 │
├────────────┼──────────────┼──────┤
│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 │成都市外东包江桥 │ 112.24 │
├────────────┼──────────────┼──────┤
│ 合计 │ │ 48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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