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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没收 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1997]第293号
  • 【发布日期】1997-11-27
  • 【生效日期】1997-11-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没收 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没收
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7〕第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走私贩私行为、加强进口汽车牌照管理的精神,最近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部分地区领取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罚没车辆进行的抽查中,发现个别单位有伪造案情、冒领《证明书》的情况。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照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54号)精神,严格执法,从严管理《证明书》的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1995年、1996年已经领取《证明书》,尚未将罚没款上交中央财政的,请按规定尽快上交。

二、各地要将1997年以来办理了《证明书》的罚没车辆销售情况、罚没收入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情况,按照《罚没车辆处理情况登记表》(附后)进行汇总,并于1997年12月15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缉私罚没款上缴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缴中央财政的行政性收费、缉私罚没收入就地实施监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监字〔1997〕42号)精神,各地要统一将1997年办理了《证明书》的缉私罚没收入的50%,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交中央财政。缉私罚没收入上缴后,方能再办理《证明书》。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办理《证明书》工作要从严掌握,严格把关。再办《证明书》时,必须认真履行以下手续:
1.《证明书》应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办理。需要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证明,要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介绍信。
2.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的处罚决定书,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实地查验车辆。审查后要在处罚决定书上加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章或附有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复。
3.《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登记表》上要有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章。
4.应交纳50%的罚没款。

五、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办理的《证明书》要在公安部备案。为了防止《证明书》填写错误,各地所报的处罚决定书及《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登记表》字迹要工整、清楚。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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