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商检局/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检检联[1997]353号
- 【发布日期】1997-12-04
- 【生效日期】1997-1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商检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检检联〔1997〕353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
为了做好新疆棉顶替进口棉加工出口产品(以下简称“出疆棉”)的工作,落实“出疆棉”的退税政策,国家经贸委等16个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印发〈 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598号)、外经贸部等5个有关单位下发了《 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648号)、财政部等3个有关单位下发了《 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见附件一、二、三)。为贯彻落实中央鼓励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有关精神,做好出口棉产品的含棉率检验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经“出疆棉”协调小组同意,出口棉产品含棉率的检验工作由商检机构承担,税务部门凭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核定退税。商检机构含棉率的检验不另行收费。
二、外经贸部等有关单位核定的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的出口企业,在出口报验时要向商检机构提供《 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 监管证书》)(见附件四)。
三、各地商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棉产品(纯棉及棉混纺纱线、织物、服装及其它制品)的相关标准对出口棉产品的含棉率进行检验。含棉率检验是指棉产品中棉花含量的测定,并不要求确定其中新疆棉的用量。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总量,由其他部门核定。
各地商检机构要单独建立《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原始记录单》,填写《 监管证书》并交报验人,同时复印一份留存。
四、各地商检机构要与当地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出口棉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掌握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国家商检局,并通报当地国税机关等有关部门。
附件一至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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