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专业从事商品检验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7]183号
  • 【发布日期】1997-12-11
  • 【生效日期】1997-12-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专业从事商品检验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专业从事商品检验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11日国税发〔1997〕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为正确执行税法,现明确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二条的规定,从事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价格等的委托检验、鉴定、认证等业务有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已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按此规定执行。
抄送:财政部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