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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明确武汉港向通过武汉钢铁
  • 【发布单位】交通部/国家计委
  • 【发布文号】交水发[1998]16号
  • 【发布日期】1998-01-07
  • 【生效日期】1998-0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明确武汉港向通过武汉钢铁

交通部关于明确武汉港向通过武汉钢铁

(集团)
公司码头的货物征收货物港务费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计委交水发〔1998〕16号文印发)

武汉港务局,湖北省物价局,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码头地处武汉港港辖区以内,属于长江干线的货主码头。根据《国务院批转 交通部关于长江航运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83〕50号)规定,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航政、港政、航道的整治管理。长江港务管理局每年需花费大量资金对港口航道、码头、锚地等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经原国家物价局批准,自1984年1月1日起在长江干线港口开征货物港务费。
因货主码头由货主负责维护,港口航道、锚地由双重领导港口负责维护和管理,因此交通部会同原国家物价局颁布的《长江 港口费收规则》(交运发〔1992〕967号)规定:经货主码头装卸的货物,先由双重领导的港务局按规定金额征收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返回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深的维护。
鉴此,武汉港应按交运发〔1992〕967号文的规定向通过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码头的货物征收货物港务费。

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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