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修改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 交通运输行业条文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修改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
交通运输行业条文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交计发〔1998〕22号文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企业单位:
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第7号令修改后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已于1997年底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主要条文如下:
一、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1.公路、港口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
2.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3.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二、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甲)
加油站(限于与高速公路配套建设、经营)
三、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乙)
1.水上运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出入境汽车运输(不允许外商独资)
根据上述规定,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继续鼓励外商独资、合资或合作建设与经营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鼓励外商合资、合作建设港口公用码头设施(但中方必须控股或占主导地位)。请各有关单位在利用外资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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