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因承包在外 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因承包在外
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324号)
贵州省劳动局:
你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因承包在外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引起因公非因公抚恤劳动争议问题的请求》(州劳仲字〔1994〕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与企业职工或企业内部科室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并未改变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因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按照《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1991〕第75号)和《 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的规定,进行报告、调查、统计和处理。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工伤认定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根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 22条规定,委托劳动行政部门就是否属工伤死亡问题进行认定,然后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请你们将上述答复转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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