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1998年1月24日国税函[1998]6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地税企[1997]5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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