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进口金银及制品管理的公告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2-03
  • 【生效日期】1998-0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进口金银及制品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进口金银及制品管理的公告



(1989年2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为在照顾旅客合理需要的同时,加强对进口金银及制品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旅客带进黄金及其制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进境时应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予以免税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黄金其制品,视同进口货物,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件,予以征税放行。

二、旅客携带国内单位进口金银(包括条、块、锭、粉、矿砂等)及其制品、接受捐赠的金银及其制品,接受捐赠的金银及其制品,以及承接国外或港澳地区加工贸易业务所需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制,须由国内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有关分行)在有效期内的批件按海关对进口货物或加工贸易的监管办法办理报关手续。不能提供批件的,海关不予放行。

三、凡隐瞒不报或者用其他方法逃避海关监管的,未经批准擅自进口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