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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保值公债推销手续费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485号
  • 【发布日期】1989-11-13
  • 【生效日期】1989-1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保值公债推销手续费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保值公债推销手续费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89年11月13日(89)国税流字第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保值公债推销手续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决定:
1.对各银行和经办单位推销保值公债取得的推销手续费不征营业税。
2.今后,对各银行和经办单位推销国家债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一律不征营业税;而对其推销企业债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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