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6-01-23
- 【生效日期】2016-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外交部
- 【所属类别】中外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当地时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在德黑兰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2016年1月23日,德黑兰)
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哈桑·鲁哈尼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于2016年1月22日至23日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元首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各领域合作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双方一致认为,中国和伊朗拥有2000多年的友好交往历史,为推动古丝绸之路沿线的友好合作作出重要贡献,促进了世界贸易的发展和便利化。两国于1971年8月16日建交,建交45年来,双方在政治、经济、文化、国防等各领域合作取得了丰硕成果。
当前形势下,国际和地区局势正经历深刻复杂变化。在此背景下,双方强调应加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并将共同致力于实现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基于新形势下进一步提升中伊关系水平的现实需要,双方同意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并愿在此框架内积极推进以下领域合作:
一、政治领域
(一)双方一致认为,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中伊关系越来越具有战略意义。两国均视对方为重要战略合作伙伴,将发展彼此关系作为本国外交政策的优先方向。中伊关系健康稳定发展,符合两国共同利益,有利于维护地区及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二)为加强双方高级别官员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举行的政治对话,深化战略互信,双方同意建立两国外长年度会晤机制,加强两国主管地区的副外长之间的政治磋商。
(三)双方强调将扩大两国政府交往以及地方政府、政党、政治团体间的合作,加强各领域经验交流和互动。
(四)双方强调两国立法机构为发展双边关系发挥的积极作用,支持两国议会和立法机构进一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交流与合作,加强在各国议会联盟、亚洲议会大会等国际和地区组织中的沟通和磋商。
(五)双方继续在涉及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等事关彼此核心利益的重大问题上相互坚定支持。伊方继续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中方支持伊方的发展规划,支持伊方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务实合作领域
(六)考虑到双方积极发展双边关系的意愿、经济互补性以及双方在能源、基建、工业、技术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就达成25年全面合作协议进行必要沟通和磋商。
(七)伊方对中方提出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表示欢迎。双方将依托自身优势,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工业、矿产和贸易部关于加强产能、矿产和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为契机,扩大在交通运输、铁路、港口、能源、贸易和服务业等领域的相互投资和合作。
(八)考虑到双方具有的经济比较优势,两国将加强在化石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双、多边合作,保障化石能源供求和运输安全。中方将考虑对伊朗能源产业的上、下游项目进行投资和融资,伊方将为此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九)双方同意加强两国贸易和投资交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经济事务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两国投资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为指导,深化双方在经济、银行、相互投资、金融、矿产、交通、通信、航天、制造业、港口开发、铁路网线改造和建设、高铁、农业、水利、环保、粮食安全、防治荒漠化、海水淡化、和平利用核能以及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务实合作,并在上述领域开展经验和技术交流、人员培训等合作。
(十)中方对伊方作为创始成员国参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建设表示赞赏。双方愿加强相关领域合作,共同推动亚洲地区的发展与振兴。
三、人文领域
(十一)双方在人文领域具有历史共通点与巨大的合作潜力,同意继续发挥两国文化联委会的引领作用,提升中伊文化合作水平。鼓励两国公民互访,加强双方在旅游、卫生、青年、体育领域的合作。深化两国新闻和公共外交交流,进一步扩大媒体间合作和记者团互访。通过加强各种形式的人文交流与对话,以及扩大民间组织间的联系,增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及彼此友谊。双方将积极探讨互办文化年的可行性,继续为互设文化中心事宜提供必要便利并就此保持磋商。为加强两国领事合作机制,双方强调为前往对方国家的两国公民提供支持和必要便利。
(十二)双方将加强在高等教育、互派教授与留学生、科学合作、新技术转移以及联合开展项目等方面的合作。
四、司法、安全及国防领域
(十三)深化司法领域全方位合作,通过互派高级别团组、开展专业领域合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加强有关协商与合作。
(十四)双方认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对人类社会和世界和平与稳定构成威胁,强调国际社会有必要坚定信念,团结一致,共同打击“三股势力”。双方愿就此进行政策对话与务实合作。双方认为,联合国大会根据伊朗总统鲁哈尼倡议,通过的《反暴力和极端主义的世界》决议为实现上述目标构建了合理的框架。
(十五)双方将加强在打击非法越境、商品走私、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走私、网络犯罪、跨国犯罪、有组织犯罪等领域的沟通与合作,用好现有合作机制,研究建立新的合作机制,加强在执法人员培训等执法领域合作。
(十六)双方认为,加强两国军队及防务部门之间的交流将为实现稳定和安全奠定基础,将增加互访团组数量,增进双方各层级沟通与协调,通过双方在人员培训、反恐、情报分享、装备及技术等领域建立的合作机制,提升两军合作水平。
五、国际和地区事务领域
(十七)双方强调支持世界多极化发展,愿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推动建设一个和平与稳定的世界。主张切实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等原则。反对动辄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反对对他国实施不公正的制裁,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主张通过政治对话与谈判妥善解决和处理国际争端和热点问题。
(十八)中方赞赏伊朗在打击恐怖主义及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方面的建设性作用。双方一致认为,促进该地区和平与稳定符合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愿就叙利亚、也门等地区热点问题以及建立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等重大地区问题加强沟通,推动热点问题政治解决,支持地区国家和人民自主探索符合本国国情的政治制度和发展道路,实现地区持久稳定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支持地区国家及巴勒斯坦人民为维护自身权利所作的努力。
(十九)双方将加强在国际及地区组织框架下的协商。中国重视伊朗作为地区大国的重要影响,高度评价伊朗积极参与上海合作组织有关活动,支持伊朗申请成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
(二十)双方欢迎伊核问题六国与伊达成《联合全面行动计划》,认为该计划有利于确保伊核活动的和平属性,同时使伊充分享有《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规定的和平利用核能的合法权利。双方重申,所有相关方必须真诚、全面、平衡执行《联合全面行动计划》与联合国安理会第2231号决议。强调双方致力于与其他相关方共同努力,推进阿拉克重水堆现代化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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