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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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申请书
__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决定,原__________分立(合并)为____________________。请予批准。
申请人_________(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有关材料_____份。
注:
1.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申请书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同时要附送以下材料:(1)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的决议;(2)民办学校的资产清算报告;(3)分立、合并后对学生的安置方案;(4)合并双方签定的协议书;(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6)《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2.两所以上民办学校申请合并为一所学校的,原学校应分别提出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
3.对于民办学校提出的分立、合并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批机关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依法书面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民办学校对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的决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如果审批机关统一印制了《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的,申请人填写表格后,可以不再递交本申请书,因为申请表实际上就是表格式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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