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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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甲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为促进双方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立足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客户为中心,本着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相互支持,加强协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就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事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甲乙双方可合法经营的所有保险业务领域,均为甲乙双方可进行合作的业务范围。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在不违背客户利益、 基于公正客观立场的前提下,优先向对方提供业务机会和业务支持。
第三条 双方应积极开展包括信息交流、技术互补、市场协调、客户维护、新业务开发及创新等在内的广泛的合作内容
第四条 甲乙双方保证,在合作期内均为合法有效的经营实体,在业务合作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尊重乙方的保险经纪业务规范,乙方尊重甲方的保险业务规定及要求。
第五条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保险产品的条款、产品培训、必要的宣传资料及项目报价,乙方根据投保需要协助甲方为被保险人提供项目风险评估及保险咨询服务。
第六条 甲方对合作业务有签单权、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权、查勘定损权、理赔权;乙方具有参与及建议权。
第七条 乙方不得添加、删除、修改、遮盖甲方出具的保险单证上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甲方应做好合作业务的出险查勘、理赔工作,乙方应做好甲方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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