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联合摄制电视剧合作意向书
甲方(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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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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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甲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电视剧制作单位,乙方是依据___________(国家名称)的法律并在该国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或者,乙方是____国公民);
2.甲乙双方共同决定联合制作电视剧《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决定联合制作集电视剧《_______ 》(外文名称《_____》,下称“电视剧”)。
第二条 电视剧总投资预算初步确定为¥_____万元,每集为¥____万元。其中,甲方出资¥___万元,占总投资预算的百分之__,乙方出资¥___万元,占总投资预算的百分之___。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争取到第三方资金赞助的,其有权提取第三方赞助金额的百分之____作为酬金,剩余部分纳入总预算。纳人总预算的第三方赞助金额,其中百分之算作甲乙双方中争取到赞助的一方的出资,其余百分之算作甲乙双方中另一方的出资,甲乙双方的出资占总预算的比例应据此加以变更。
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基于电视剧以宣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收人或收益,亦应纳入总预算。
若最终预算不足,甲乙双方应分别按其出资比例追加投资。
第三条 因联合制作电视剧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均属甲乙双方共有。所有权利的分配比例及行使的地域范围等由甲乙双方在《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合同》中另行约定。
其中,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著作权、商业运作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著作权、商品名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
第四条 本意向书签署生效后,由甲方负责申请办理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的立项以及合拍电视剧的题材规划立项,乙方应予以协助。
第五条 电视剧前期创意以及文学剧本的创作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聘用编剧完成。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的立项申请以及合拍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请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文学剧本的人物和情节进行实质性的更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擅自更改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电视剧在中国境内的主要拍摄景点为_______,变更新的景点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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