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参与人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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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参与人服务协议
甲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加入乙方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基金系统”);乙方接纳甲方为乙方基金系统的参与人,参与乙方基金系统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双方须遵守协商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条 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乙方基金系统,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服务;
(二)根据基金管理人与甲方的协议,有权收取乙方代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三)有权要求乙方按时传送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数据;
(四)有权要求乙方按时、足额进行资金清算。
(五)双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
开 户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开 户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二)遵守乙方制定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服务时间安排》(以下简称《时间安排》)、《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以下简称《数据接口规范》)以及其他与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定,并尊重乙方对上述规定的修订。但对《业务指南》以及其他与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定中涉及甲方内部经办手续部分,甲方可根据其作业规范进行;
(三)按时向乙方提供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相关业务申报数据;
(四)按时足额与乙方进行资金结算;
(五)按时向乙方缴纳向投资者代收的费用;
(六)根据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与甲方的协议,按时足额缴纳乙方代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因技术故障、支付困难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参与乙方基金系统时,及时通知乙方。
第四条 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要求甲方按时足额进行资金结算(资金结算协议由甲方与乙方以及相关当事人另行制订);
(二)有权向甲方收取乙方委托甲方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
(三)有权根据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与甲方的协议,代基金管理人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四)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提供有关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
(五)有权根据甲方的风险状况采取下列风险防范措施:
1. 提高甲方结算保证金缴付标准;
2. 提高甲方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3. 在甲方交收违约时,乙方有权冻结并处置甲方的资产;
4. 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二)通过乙方基金系统,向甲方提供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服务,
(三)维护基金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四 按时向甲方传送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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