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人员的活动范围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9-02-25 17:00:00
监外执行人员的活动范围

我国有五大刑法,分别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但是犯罪的种类,事件繁多,我国的刑法也在不断的完善,因此,如果在行为人被定罪之后,还会有量刑的可能。

大家都知道,被判处了刑法的犯罪分子就需要依法服刑,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可能会被判处缓刑或者取保候审,监外执行,这些刑罚的执行地点将不会在牢狱中,行为人平时可以像正常人一样生活,但是,毕竟也是有刑罚在身的人,行为走动也不是全面的自由,那么,被判处了监外执行的行为人可以去外地吗?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亟待完善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按照相关的规定,监外执行的人要去外地长住的,必须按照程序取得矫正机关的同意。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第258条有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在我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第13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在我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第14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按照以上的法律规定,被判处了监外执行的行为人在没有经过矫正机关的同意下,不可以去外地居住,行为人被判处了管制,拘役,假释,缓刑,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需要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的矫正机构将会负责对犯罪分子的矫正责任。

因此,如果被判处了监外执行的人需要去外地常住的话,还需要经过矫正机关的同意审批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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