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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农村,都会有村委会,每个村子多多少少都会涉及到账务,所以在村委会里都会有一个会计,但是在村里当会计,虽然官不大,但是权利也不小,那么,如果村委会的成员涉嫌滥用职权,属于犯罪吗?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以下简称村官)成立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作出解释,《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就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受贿行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相比之下,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却没有把村官规定为渎职罪主体。对村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予以犯罪化,即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应包括村官。理由如下:
第一,村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渎职行为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常发性。尤其在土地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领域,一些村官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已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干群矛盾的尖锐对立,导致群体上访事件不断发生。由此可见,村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渎职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村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渎职行为予以犯罪化符合立法条件,不存在代替刑罚的适当方法。村官严重渎职行为与其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一样,已经超过社会的容忍限度;目前,现有法律不能充分保护农民群众的法益,只有刑法能担当保护法益、禁止村官严重渎职行为的重任。立法机关应放弃对这种行为的容忍,将其上升为刑法规制的对象。
在一般情况下,村委会的成员滥用职权属于共犯。
我国有相关的解释规定,如果村委会以及基层的组织人员涉嫌协助政府实行了以下的行为里的其一的话,就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为一:从事了救灾抢险的工作,协助防汛,扶贫,救灾物资的管理以及移民。
行为二:参与社会捐助的公益事业财务的管理
行为三:对我国国有土地进行经营以及管理。
行为四:对我国土地征用的补偿费进行管理
行为五:代理征税,缴纳税款。
行为六:从事征兵,计划生育和户籍相关的工作
行为七:协助政府从事了一些行政类的工作。
如果发现村委会成员或者是基层组织从事了以上的职务。或者是协助了以上的义务,并且利用此职务,非法的挪用公物,占有财产,强行征收他人的私人财物以及索取他人的私人财物,行为严重构成犯罪,将会按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以及受贿罪对涉事人员进行处罚。
总之,随着村级管理事务不断扩大,村官滥用职权等行为有必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界定,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解释方式进行:“村基层组织人员是依照《村民组织法》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人员,在行使自治职权时,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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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的违法行为是职务犯罪吗
在我国的农村,都会有村委会,每个村子多多少少都会涉及到账务,所以在村委会里都会有一个会计,但是在村里当会计,虽然官不大,但是权利也不小,那么,如果村委会的成员涉嫌滥用职权,属于犯罪吗?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以下简称村官)成立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作出解释,《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就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受贿行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相比之下,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却没有把村官规定为渎职罪主体。对村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予以犯罪化,即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应包括村官。理由如下:
第一,村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渎职行为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常发性。尤其在土地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领域,一些村官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已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干群矛盾的尖锐对立,导致群体上访事件不断发生。由此可见,村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渎职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村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渎职行为予以犯罪化符合立法条件,不存在代替刑罚的适当方法。村官严重渎职行为与其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一样,已经超过社会的容忍限度;目前,现有法律不能充分保护农民群众的法益,只有刑法能担当保护法益、禁止村官严重渎职行为的重任。立法机关应放弃对这种行为的容忍,将其上升为刑法规制的对象。
在一般情况下,村委会的成员滥用职权属于共犯。
我国有相关的解释规定,如果村委会以及基层的组织人员涉嫌协助政府实行了以下的行为里的其一的话,就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为一:从事了救灾抢险的工作,协助防汛,扶贫,救灾物资的管理以及移民。
行为二:参与社会捐助的公益事业财务的管理
行为三:对我国国有土地进行经营以及管理。
行为四:对我国土地征用的补偿费进行管理
行为五:代理征税,缴纳税款。
行为六:从事征兵,计划生育和户籍相关的工作
行为七:协助政府从事了一些行政类的工作。
如果发现村委会成员或者是基层组织从事了以上的职务。或者是协助了以上的义务,并且利用此职务,非法的挪用公物,占有财产,强行征收他人的私人财物以及索取他人的私人财物,行为严重构成犯罪,将会按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以及受贿罪对涉事人员进行处罚。
总之,随着村级管理事务不断扩大,村官滥用职权等行为有必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界定,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解释方式进行:“村基层组织人员是依照《村民组织法》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人员,在行使自治职权时,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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