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应对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2017-03-23 16:16:00
《著作权法》应对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

近日,《锦绣未央》(原名《庶女有毒》)原著小说涉嫌抄袭案有了新进展,武侠小说作家温瑞安加入原告队伍,与今年1月4日已经起诉的11位作家一起共同维权。北京市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立案。12名作家集体维权控告抄袭,这在著作权维权领域实为罕见。

 

此案原告诉讼代理团队负责人、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国华律师介绍:“此案复杂且影响巨大,涉及被侵权的作家人数众多,不排除后续有更多的作家加入维权队伍。”此案涉及200多部作品,仅有12人选择维权,王国华告诉记者,很多著作权的权利人被侵权后没有启动诉讼,是因为维权成本高,获得的收益较少,付出和收益不成正比。大部分作家没有时间、精力或金钱完成旷日持久的诉讼。

 

自网络文学产生之日起,抄袭现象就存在。“侵权容易维权难”一直是网络著作权保护领域的巨大难题。

 

侵权泛滥,维权成本高

 

事实上,不只《锦绣未央》,近年来很多网络文学作品都被改编拍摄成影视剧,原著小说被抄袭的事件一直未断。2014年,琼瑶控诉于正的《宫锁连城》多处剧情抄袭《梅花烙》,最终法院判决于正抄袭成立,构成侵权。早前热播的电视剧《花千骨》曾被指抄袭4部网络小说。最近热播完的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被指抄袭作者“大风刮过”的《桃花债》。

 

王国华介绍,此案中原告团队所指控的抄袭,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语句和段落,二是情节,侵犯了作家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著作权权利。

 

“语句和段落,只要是每句话或者每个段落构成完整的表达,并且具有创造性,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王国华说。具有独创性的情节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此案中的作品被网友指控涉嫌抄袭200多部作品,该作品是否构成“汇编”?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熊琦分析称,汇编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加以选择和编排。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独创性体现在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但同时要取得相关作品著作权的许可,并保留原作品或原作品片段的原貌。“类似《锦绣未央》这类网络文学的‘博采众长’,其实是涉嫌将他人作品的片段加以拼贴形成一部新的作品,原有片段成为新作品的一部分。”熊琦说。

 

据王国华介绍,该案维权是由两位编剧汪海林和余飞发起的。“这本书涉嫌抄袭的作品有很多部,但是每本书抄袭的又不多,有些是几万字,有些是几千字,有些可能是几个情节。”王国华说,“维权支出的成本是比较高的,一审二审诉讼耗费的时间也比较长,如果作者主动维权,最后可能获得的收益,未必能让他们达到收支平衡。这就需要相关的第三方或者公益机构介入支持。”

 

王国华举例说,如果一篇几百字文章被侵权,相关的证据保全需要数千元的费用,聘请律师可能需要几万元,还有数千元的诉讼费用。这还只是一审。“根据以往的经验,这篇几百字的文章,如果判定被侵权的话,最后权利人获得的赔偿可能只有几百元或者几千元。维权成本与收益是不成正比的。”王国华说。

 

自2006年国务院发布《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开始走上规范化道路,至今已有十年时间。在行政执法上,国家版权局自2005年起,每年针对网络版权侵权现象严重的领域,设定不同的主题,开展“剑网”行动,其中2016年重点打击网络文字版权侵权,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网络版权的侵权行为。

 

尽管如此,在网络上很多其他形式作品存在不同侵权类型。熊琦告诉记者,在目前大规模的网络著作权侵权中,利用各类网盘、云盘技术传播侵权内容的现象尤为严重,对我国正在形成的网络著作权市场造成了严重影响。

 

王国华认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将大量的作品信息上传到网络当中,分享传播给广大的网友,互联网领域的纠纷必然会越来越多,这是必然的社会生态。

 

据了解,小说《锦绣未央》首发于网站潇湘书院,后作者授权多家网站进行转载,网站均以付费阅读的方式进行网络传播,从中获取收益。

 

熊琦分析称,网络环境下侵权主体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在很多情况下,侵权主体其实在其他地区甚至其他国家,著作权人辛苦维权获得的损害赔偿甚至无法弥补其维权成本。加上网络上的侵权主体一般匿名,因此要获知其真实身份很难。

 

网络平台责任认定

 

司法实践中,网络平台经常以“避风港原则”作为抗辩侵权的理由。此外,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10月14日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网盘服务商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细化和完善了“避风港原则”。如规定网盘服务商应向权利人明示发送通知、投诉的途径,及时处理权利人的通知、投诉;网盘服务商在“明知”以及“应知”用户上传、存储并分享侵权盗版作品的情况下,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同时不为网盘用户违法分享他人作品提供便利等内容。

 

王国华分析称,避风港原则针对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商,对第三方上传到这个平台上的相关作品,如果发生相关的侵权行为,那么权利方应当通知网络平台将其删除,如果网络平台在接到通知以后没有删除,那么后续作品的传播,网络平台要与第三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将其删除,网络平台则不承担责任。

 

在王国华看来,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讲,类似于网盘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是给用户提供一个工具和平台,类似于邮箱,用户上传什么内容是根据他们自己的意愿来的,也有将账号和密码分享给别人的权利,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法进行监控,这种情况下的监管是不严密的,同时有可能侵犯用户的隐私。并且上述《通知》只是指导性的文件,在实践中起不到法律上的约束作用。

 

“但如果网络平台有通过作品获利的情况,比如通过对作品的下载和阅读收取费用,那么网络平台就具有监管的责任,如果平台上的作品涉及侵权,网络平台应当有相应的处理措施,比如下架或者责令对侵权的部分进行修改或者消除。这时就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如果构成侵权就要承担责任。”王国华说。

 

应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王国华说:“虽然目前在网络上存在大量的未经许可的传播行为,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淡漠,但有些作者本身是愿意作品被广泛传播的。”他进一步表示,在微博和微信上,将一些文字原封不动地复制粘贴进行传播的行为很多都是无意识的,如果都将此认定为抄袭,那么人人都有可能成为侵权者。现在微博和微信转载文字、图片等已经成为人们的日常,所以他认为,可以考虑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已有的法律规则并不能完全适应实践的发展,对此,立法上应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要充分考虑现在的网络生态环境,如何定义和适用合理使用,哪些情况是合理使用,需要法律进一步理清。”王国华说。

 

熊琦也建议,如今最为关键的问题第一是在法律解释上尽早界定新传播行为的法律属性,第二是尽快构建符合互联网商业模式的著作权许可机制,最终降低合法许可成本,提高非法侵权成本。

 

对于上述实践中存在的“侵权容易而维权难”的问题,熊琦认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一方面在于提高损害赔偿的标准,对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另一方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采取技术措施,阻止其登录或注销其账号。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正在深入推进中,作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专家建议稿起草课题组成员,熊琦表示,此次修法是我国基于本土版权产业的发展需要而进行的立法工作,也是迄今为止著作权法最大规模的修订。既然是回应本土产业发展,那么由此引发的争议也是历次修订中最多的,导致法案至今仍在讨论中。

 

熊琦告诉记者,从现有草案看,修法重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产生争议的概念加以调整,例如把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合并为视听作品、加入实用艺术作品,合并相关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项,弥补权项设计中的漏洞等。第二,调整许可机制,对集体管理和法定许可加以细化规定,使其更具操作性。第三,完善保护机制,在行政保护、损害赔偿标准和网络侵权问题上加以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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