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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对健康重视程度的增加,很多人都愿意选择去医院看病、拿药,可医疗机构的数量远小于病人的数目,也有一些医疗机构不认真对待患者,进而导致各种纠纷发生,甚至出现医闹现象。但有时候悲痛的结局并非由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希望各位患者和家属要分清意外与事故,也希望医疗机构时刻以人为本。
妻子生二胎:上午母子平安 下午只剩孩子
义乌的楼师傅向《1818黄金眼》记者反映说,4号上午女儿生了二胎,结果一家人欢喜了没多久,就传来了噩耗。“10点39分报的母子平安,结果到六七点钟,院方告诉我们女儿死了。”
楼师傅的女儿今年25岁,三年前,生了一个女儿,这次是二胎。3号晚上,楼师傅的女儿住进义乌市妇保院,产检各项指标正常,第二天上午产妇分娩,生了一个男孩,全家都很高兴,结果下午女儿就突发状况,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没有解释,只有配合,到死了之后。”
“(老婆)很健康的,什么毛病都没有,心里接受不了,我早上好好的一个人送进去,下午就是一个死人推出来,哪个人能受得了。”楼师傅的女婿小王说,从10点39分报平安,到中午一点多出现状况,这中间的两个小时发生了什么,家属不清楚,在他看来,有任何状况前兆,医护人员都应该及时通知家属。
小王说:“假如两个小时里有突发,肯定要第一时间通知我们家属,我们可以另外选择(医院)。”
在义乌市妇保院行政楼,值班人员提供了一位负责人何副主任的电话,对方表示,事情发生后,很理解家属的心情,但相关情况不清楚,院方已经与家属约了时间进行沟通。
义乌市妇保院何副主任说:“站在家属的立场,心情能够理解的,可能情绪上也比较激动,坐下来好好谈,家属也不是很配合,病人在我们这里住院,我们肯定有责任要调查清楚,帮他们解决掉。家属想知道产妇在里面发生了什么情况,为什么会出现这么一个突发或是说意外,这个我们相关的人员暂时赶不回来,你们来的比较突然,人员也没有到齐。”
楼师傅说,事后,院方给出了书面答复,其中有3号入院到4号下午4点40分转院抢救治疗的一系列当事人详细指标资料,以及过程,同时在转院诊断说明中,也写明了12个单项,包括心搏骤停、心肺复苏术后,产后出血,羊水栓塞等。
周二,记者再次电话联系上了何副主任。“我们的操作流程,都是有规范的,医生在操作时,也是按照规范来执行的。具体的结果还没有出来,家属这边还不是非常配合,关于死因,要寻求鉴定的还在协商。具体的死亡原因,我们也没法一下确定,需要做进一步鉴定才知道。”何副主任说。(新蓝网)
属医疗意外还是医疗事故?
生孩子就相当于闯趟鬼门关,产妇已然去世我们能做的是愿逝者安息,但对于生者而言,还要给他们一个公道的说法,到底该产妇的情形属于医疗意外还是医疗事故呢?这需要通过两者的表现形式以及构成要件加以区分。
医疗意外的表现形式
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也即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患者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行为或者技术过失直接造成,而是因为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是根据实际情况难以避免的。
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这种医疗意外的发生,不是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预见和避免的。由于医疗意外而引发的医疗纠纷,主要是病员及其家属对突然发生的意外病理变化和遭受的不良后果不能接受,也不能理解,常误认为是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或者把医务人员正确的治疗措施当作诱发医疗意外的根源。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对此,医务人员不负责任。具体的意外形式有:
1、疾病危重,急需手术,手术无误,但术中死亡或术后出现严重后遗症者。
2、药物过敏试验为正常或未规定做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过敏反应者。
3、病员在诊疗过程中突然发生栓塞、猝死等意外情况,来不及抢救者。
4、病员属特异性体质,虽然术前知道或术后发现,但为目前医学技术所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者。
5、应用新技术、新药物之前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了情况并征得其签字同意,仍发生意外者。
6、经检修的医疗器械,在操作过程中突发故障或临时停电影响正常操作,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仍导致不良后果者。
在医疗意外的情况下,因为损害后果是患者自身体质原因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而突发的,而医务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对可能产生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根本不可能预料到,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损害,医疗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患者家属认为该情形属于医疗事故,而院方认为是医疗意外,这是引发纠纷的关键,更是判定院方是否需赔偿的基础。所以无论是家属还是院方都有必要了解一下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以便于判断责任归属。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合法的医疗机构进行的医疗活动中。
2、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
医疗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如《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卫生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根据不同的损害后果的程度,分为不同的医疗事故等级。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医务人员没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二是对患者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
4、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必须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发生了损害后果。如果损害结果,并非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引起,不能列入医疗事故。在实践中要确定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容易。主要是因为患者病情的复杂性和动态变化性,目前医学科学的局限性及不可预测性,一些新技术、新产品的对患者造成何种影响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等多因素影响,所以在实践中较难确定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即使科技发展了在进行治疗时也难免存在风险,当风险发生,就有可能产生医疗事故,这时受害人的家人不要选择医闹的方式来解决,而应及时收集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再次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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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生二胎上午平安下午死亡 属医疗意外还是医疗事故?
随着人们对健康重视程度的增加,很多人都愿意选择去医院看病、拿药,可医疗机构的数量远小于病人的数目,也有一些医疗机构不认真对待患者,进而导致各种纠纷发生,甚至出现医闹现象。但有时候悲痛的结局并非由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希望各位患者和家属要分清意外与事故,也希望医疗机构时刻以人为本。
妻子生二胎:上午母子平安 下午只剩孩子
义乌的楼师傅向《1818黄金眼》记者反映说,4号上午女儿生了二胎,结果一家人欢喜了没多久,就传来了噩耗。“10点39分报的母子平安,结果到六七点钟,院方告诉我们女儿死了。”
楼师傅的女儿今年25岁,三年前,生了一个女儿,这次是二胎。3号晚上,楼师傅的女儿住进义乌市妇保院,产检各项指标正常,第二天上午产妇分娩,生了一个男孩,全家都很高兴,结果下午女儿就突发状况,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没有解释,只有配合,到死了之后。”
“(老婆)很健康的,什么毛病都没有,心里接受不了,我早上好好的一个人送进去,下午就是一个死人推出来,哪个人能受得了。”楼师傅的女婿小王说,从10点39分报平安,到中午一点多出现状况,这中间的两个小时发生了什么,家属不清楚,在他看来,有任何状况前兆,医护人员都应该及时通知家属。
小王说:“假如两个小时里有突发,肯定要第一时间通知我们家属,我们可以另外选择(医院)。”
在义乌市妇保院行政楼,值班人员提供了一位负责人何副主任的电话,对方表示,事情发生后,很理解家属的心情,但相关情况不清楚,院方已经与家属约了时间进行沟通。
义乌市妇保院何副主任说:“站在家属的立场,心情能够理解的,可能情绪上也比较激动,坐下来好好谈,家属也不是很配合,病人在我们这里住院,我们肯定有责任要调查清楚,帮他们解决掉。家属想知道产妇在里面发生了什么情况,为什么会出现这么一个突发或是说意外,这个我们相关的人员暂时赶不回来,你们来的比较突然,人员也没有到齐。”
楼师傅说,事后,院方给出了书面答复,其中有3号入院到4号下午4点40分转院抢救治疗的一系列当事人详细指标资料,以及过程,同时在转院诊断说明中,也写明了12个单项,包括心搏骤停、心肺复苏术后,产后出血,羊水栓塞等。
周二,记者再次电话联系上了何副主任。“我们的操作流程,都是有规范的,医生在操作时,也是按照规范来执行的。具体的结果还没有出来,家属这边还不是非常配合,关于死因,要寻求鉴定的还在协商。具体的死亡原因,我们也没法一下确定,需要做进一步鉴定才知道。”何副主任说。(新蓝网)
属医疗意外还是医疗事故?
生孩子就相当于闯趟鬼门关,产妇已然去世我们能做的是愿逝者安息,但对于生者而言,还要给他们一个公道的说法,到底该产妇的情形属于医疗意外还是医疗事故呢?这需要通过两者的表现形式以及构成要件加以区分。
医疗意外的表现形式
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也即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患者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行为或者技术过失直接造成,而是因为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是根据实际情况难以避免的。
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这种医疗意外的发生,不是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预见和避免的。由于医疗意外而引发的医疗纠纷,主要是病员及其家属对突然发生的意外病理变化和遭受的不良后果不能接受,也不能理解,常误认为是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或者把医务人员正确的治疗措施当作诱发医疗意外的根源。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对此,医务人员不负责任。具体的意外形式有:
1、疾病危重,急需手术,手术无误,但术中死亡或术后出现严重后遗症者。
2、药物过敏试验为正常或未规定做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过敏反应者。
3、病员在诊疗过程中突然发生栓塞、猝死等意外情况,来不及抢救者。
4、病员属特异性体质,虽然术前知道或术后发现,但为目前医学技术所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者。
5、应用新技术、新药物之前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了情况并征得其签字同意,仍发生意外者。
6、经检修的医疗器械,在操作过程中突发故障或临时停电影响正常操作,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仍导致不良后果者。
在医疗意外的情况下,因为损害后果是患者自身体质原因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而突发的,而医务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对可能产生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根本不可能预料到,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损害,医疗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患者家属认为该情形属于医疗事故,而院方认为是医疗意外,这是引发纠纷的关键,更是判定院方是否需赔偿的基础。所以无论是家属还是院方都有必要了解一下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以便于判断责任归属。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合法的医疗机构进行的医疗活动中。
2、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
医疗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如《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卫生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根据不同的损害后果的程度,分为不同的医疗事故等级。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医务人员没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二是对患者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
4、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必须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发生了损害后果。如果损害结果,并非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引起,不能列入医疗事故。在实践中要确定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容易。主要是因为患者病情的复杂性和动态变化性,目前医学科学的局限性及不可预测性,一些新技术、新产品的对患者造成何种影响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等多因素影响,所以在实践中较难确定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即使科技发展了在进行治疗时也难免存在风险,当风险发生,就有可能产生医疗事故,这时受害人的家人不要选择医闹的方式来解决,而应及时收集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再次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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