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称无钱拒不赡养老父,赡养义务怎能说拒就拒

张海曼 2017-09-04 09:11:00
子女称无钱拒不赡养老父,赡养义务怎能说拒就拒

四川达州市年近九旬的陈可伦老人因养老问题与子女们对薄公堂,经过法院审理,最终作出判决,要求其子女承担赡养费和医疗费用,然而,子女们都声称无钱不与给付,但执行法官却当场在其中两个女儿随身携带的包里搜出现金近6千元。随着子女的成长壮大,父母已慢慢的变老,无论是劳动能力还是生活上,都是需要人来进行照顾的,而此时,无论是从道德还是从法律上考虑,成年的子女就应该承担起照顾年迈父母的责任,这不仅仅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同时还是法律上规定的一项基本义务。

 

四川渠县7子女称无钱赡养9旬老父,法官现场搜出6千元现金

 

话说养儿防老,可四川达州市渠县的陈可伦老人虽然养了7个子女,年近9旬却因为养老与子女们对薄公堂。8月30日,对于法院判决的赡养费和医疗费,子女们都声称无钱不与给付,而渠县法院的执行法官却当场在其中两个女儿随身携带的包里搜出现金近6千元。

 

生于1928年的陈可伦老人有6个女儿,一个儿子。近年90岁的他,和小儿子陈强(化名)一起生活,但因行走不便,日常生活均需人护理照料。2013年10月,老人因意外摔伤花去医疗费19907.8元,除自己给付和报销外,余下7788.8元和输血费3520元。他要求子女们平均分担,但却被子女们以各种理由推诿。

 

据法院查明,自2013年10月陈可伦摔伤后,陈强与其6个姐姐也因为老人的赡养问题产生矛盾,于是姐姐们便不按时给付或不给付赡养费。虽然陈可伦老人多次要求子女们给赡养费和医疗费,但子女们均不给付。无奈之下,老人将子女起诉到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老人为化解矛盾,对7个子女在2015年前应给付的赡养费不再追要。

 

今年3月,渠县法院作出判决:从2015年1月起,7个子女每人每月向陈可伦给付赡养费300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2017年4月起以后的赡养费,每月月底前给付。陈可伦在2013年10月住院治疗未报销的医疗费、自费药费、输血费共计11308.8元,由7个子女每人给付1615.54元,在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老人以后的住院医疗费没有报销的部分,由7个子女平均负担。法院判决至今,子女们仍然不履行判决义务。无奈之下,老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干警调查,除一个女儿是低保户履行法院判决有困难外,其余子女均有履行能力。

 

8月30日,面对渠县法院的执行干警,子女们仍然声称无钱给付。在宣讲法律无效情况下,法院宣布对其中两名女儿进行司法拘留,并当场从两人随身携带的包里搜出近6000元现金,两张银行卡。此后,两人中的一人态度立刻转变,积极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其余子女见状也开始积极筹款。截至下午1点过,除大女儿和三女儿因拒不履行被司法拘留外,其余子女们都履行了法院生效判决。(记者:刘春华 摘自:四川在线)

 

不尽赡养义务的外在表现

 

子女赡养父母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法律责任。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甚至虐待老人,这些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实践中,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况有多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有些子女在幼年时,他们的父母因无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对子女尽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些子女成年后,以此为由拒不赡养老人,这是不对的。婚姻法为父母子女规定了互相对等的权利义务,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对应的,子女也不能将父母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而且,父母因客观困难而不能扶养子女时,他们在主观上并没在过错,只要条件许可,他们还是会尽抚养教育其子女的义务的。所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变不得以此为由解除。

 

其次,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不存在血缘联系,他们之间的民事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第2款是“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父母在扶养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完全等到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

 

第三,父母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他们的一些错误行为给子女曾造成心灵上的伤害,子女成年后,国为这一原因也不愿意赡养其父母。对于这些子女,应当对他们进行教育,即使父母有过错,也不能作为免除赡养义务的原因。子女应当赡养需要赡养的父母。但父母对子女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及父母犯虐待、遗弃子女罪的,由于父母这些重大过错,事实上已彻底割裂了子女与父母和情感联系。违背了父母子女关系人伦理要求,外国法上将为这些行为作为丧失亲权的确原因。我国法律没有亲权的有关规定,但是对这类行为,司法实践中认为足以构成父母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

 

子女不尽赡养应该怎么办?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调解,说服子女给付。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

 

赡养老人是作为子女的一项基本义务而存在,为了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水平,我国的刑法还相应的做出了遗弃罪的处罚决定,即对于自己年老的父母,没有或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因而无法独立生活的,作为子女负有赡养义务,有能力赡养却不赡养的,致使父母因遗弃被迫自杀的;因生活无着而流落失所的等等,要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子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不仅是一种道德基本义务,更是一种法律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子女在赡养老人时不应提出任何条件,同时应积极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如果遇到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老人应积极的寻求法律的救济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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