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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清算是为了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主要是清理、处分并分配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而最终清算完结后公司的法人资格也将终结。由于企业的清算涉及到各方的权益,其清算的完成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而在清算过程中,总会收到不法行为的干扰,严重阻碍了清算程序的进行。
清算过程中的不法形式
公司注销应当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否则即使注销,如果股东在清算程序中存在违法的现象的,也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合法的形式,这是需要关注的。
首先,公司财产被恶意处置,即在公司解散之后,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在公司解散以后,股东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该股东应当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本条规定的“公告”还必须是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否则承担未告知义务。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依据我国《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责任人,因其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的重大财产、账册、文件等灭失,不能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清算程序中的税务问题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企业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种是公司的破产,即公司基于宣告破产而终止。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引起公司的清算,而清算时不可避免的就是公司税务问题的处理。
首先,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权益,不计入清算所得;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应当计入清算所得。清算期间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作为坏账损失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资产损失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未经审批的资产损失不得在计算清算所得时扣除。
其次,应当分期确认所得的项目,剩余未确认所得的金额,必须一次性并入清算所得;对于生产经营期间预提的各项费用不再支付的,必须并入清算所得;其他待摊费用按照剩余计税基础扣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在生产经营期间不得摊销扣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一次性扣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应纳税所得额无关,其计税基础为零;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优惠,一律适用基本税率25%。
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公司的终止涉及到众多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必须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处置和解决。在清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切不可采取过激措施,损害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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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中的阻碍及税务处理
企业进行清算是为了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主要是清理、处分并分配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而最终清算完结后公司的法人资格也将终结。由于企业的清算涉及到各方的权益,其清算的完成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而在清算过程中,总会收到不法行为的干扰,严重阻碍了清算程序的进行。
清算过程中的不法形式
公司注销应当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否则即使注销,如果股东在清算程序中存在违法的现象的,也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合法的形式,这是需要关注的。
首先,公司财产被恶意处置,即在公司解散之后,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在公司解散以后,股东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该股东应当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本条规定的“公告”还必须是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否则承担未告知义务。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依据我国《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责任人,因其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的重大财产、账册、文件等灭失,不能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清算程序中的税务问题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企业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种是公司的破产,即公司基于宣告破产而终止。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引起公司的清算,而清算时不可避免的就是公司税务问题的处理。
首先,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权益,不计入清算所得;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应当计入清算所得。清算期间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作为坏账损失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资产损失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未经审批的资产损失不得在计算清算所得时扣除。
其次,应当分期确认所得的项目,剩余未确认所得的金额,必须一次性并入清算所得;对于生产经营期间预提的各项费用不再支付的,必须并入清算所得;其他待摊费用按照剩余计税基础扣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在生产经营期间不得摊销扣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一次性扣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应纳税所得额无关,其计税基础为零;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优惠,一律适用基本税率25%。
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公司的终止涉及到众多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必须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处置和解决。在清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切不可采取过激措施,损害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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