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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处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的时候,也会采取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并非所有的劳动纠纷都由仲裁法来调整的,仲裁法仅仅对一部分涉及到劳动者权益的劳动纠纷做出调整。因而,在面对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首先应注意自己的劳动权利是否受到仲裁法的支配。
保安一天工作12个小时 申请劳动仲裁拿到加班工资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8月23日下午,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京市总工会共同举办的南京首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和调解员岗位业务技能竞赛举行。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南京只有劳动仲裁员120名、调解员数百人,而近年来劳动纠纷案件居高不下。2016年,南京共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1.3万件,其中劳动报酬纠纷占比最大,尤其是关于加班工资的。
“我一年要办将近200个案子,其中80%的仲裁都牵涉到劳动报酬。”南京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处的仲裁员罗朝晖说,他曾审理过一个典型案例。南京某小区一位保安,根据公司安排每天工作12小时。按照国家8小时工作制要求,这位保安申请额外的4小时加班费,但遭到公司拒绝。“只要违反了8小时工作制,拿出没有支付加班工资的证据,员工的劳动仲裁申请肯定会得到支持。最后通过仲裁,该保安拿到了加班工资。”罗朝晖说,其实许多小区保安的工作时间都是这样的,但很少有人提出异议。
需要提醒的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受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断了,那么讨要加班费的时效只有一年。
南京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副调研员李建华告诉记者,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很多经济形态层出不穷,尤其是“互联网+”的灵活思维,比如网约车、外卖服务等,这些灵活用工形式为处理劳动纠纷带来新挑战。(现代快报)
劳动纠纷案件在仲裁法中的适用
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的,则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对于仲裁法所调整的管辖的案件范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等。在实践中,仲裁法所调整的劳动纠纷案件集中体现在以下几项内容。
首先,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而发生的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这一确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而难以维权。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纳入了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劳动者可以就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这一事由,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权利救济。
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涉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全过程。对于这一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发生的争议,都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解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在依法订立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可以做修改和增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合同期满前,可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因为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出现法定的情形而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而双方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结束。
第三,员工与用人单位脱离关系发生纠纷也适用劳动仲裁;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与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关系即所谓辞退;劳动者根据本人的意愿,辞去所担任的职务,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关系的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辞职;劳动者根据本人意愿,自动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即所谓离职。根据以上的叙述,因为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涉及解除和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劳动权益保护受到侵害时也可通过劳动仲裁进行解决。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到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的权利等而引起的争议;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而引起的争议;因福利、培训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培训等约定事项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因劳动保护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第五,劳动者的财产权益主要涉及到因自己的劳动报酬以及赔偿、补偿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如果用人单位侵害到自己的这部分利益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来维权。在财产权益纠纷中,主要涉及到以下两项内容。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应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单方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存在过错之外的原因而单方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逾期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等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一般需要快速处理,并且涉及到的金额数量,相对不多;而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因而会选择采取仲裁的方法,作为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侵害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时,不要因为害怕对方不支付工资而忍气吞声,我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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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申请仲裁拿到加班工资,劳动纠纷在仲裁法中的适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处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的时候,也会采取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并非所有的劳动纠纷都由仲裁法来调整的,仲裁法仅仅对一部分涉及到劳动者权益的劳动纠纷做出调整。因而,在面对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首先应注意自己的劳动权利是否受到仲裁法的支配。
保安一天工作12个小时 申请劳动仲裁拿到加班工资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8月23日下午,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京市总工会共同举办的南京首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和调解员岗位业务技能竞赛举行。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南京只有劳动仲裁员120名、调解员数百人,而近年来劳动纠纷案件居高不下。2016年,南京共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1.3万件,其中劳动报酬纠纷占比最大,尤其是关于加班工资的。
“我一年要办将近200个案子,其中80%的仲裁都牵涉到劳动报酬。”南京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处的仲裁员罗朝晖说,他曾审理过一个典型案例。南京某小区一位保安,根据公司安排每天工作12小时。按照国家8小时工作制要求,这位保安申请额外的4小时加班费,但遭到公司拒绝。“只要违反了8小时工作制,拿出没有支付加班工资的证据,员工的劳动仲裁申请肯定会得到支持。最后通过仲裁,该保安拿到了加班工资。”罗朝晖说,其实许多小区保安的工作时间都是这样的,但很少有人提出异议。
需要提醒的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受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断了,那么讨要加班费的时效只有一年。
南京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副调研员李建华告诉记者,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很多经济形态层出不穷,尤其是“互联网+”的灵活思维,比如网约车、外卖服务等,这些灵活用工形式为处理劳动纠纷带来新挑战。(现代快报)
劳动纠纷案件在仲裁法中的适用
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的,则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对于仲裁法所调整的管辖的案件范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等。在实践中,仲裁法所调整的劳动纠纷案件集中体现在以下几项内容。
首先,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而发生的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这一确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而难以维权。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纳入了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劳动者可以就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这一事由,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权利救济。
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涉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全过程。对于这一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发生的争议,都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解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在依法订立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可以做修改和增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合同期满前,可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因为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出现法定的情形而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而双方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结束。
第三,员工与用人单位脱离关系发生纠纷也适用劳动仲裁;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与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关系即所谓辞退;劳动者根据本人的意愿,辞去所担任的职务,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关系的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辞职;劳动者根据本人意愿,自动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即所谓离职。根据以上的叙述,因为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涉及解除和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劳动权益保护受到侵害时也可通过劳动仲裁进行解决。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到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的权利等而引起的争议;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而引起的争议;因福利、培训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培训等约定事项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因劳动保护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第五,劳动者的财产权益主要涉及到因自己的劳动报酬以及赔偿、补偿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如果用人单位侵害到自己的这部分利益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来维权。在财产权益纠纷中,主要涉及到以下两项内容。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应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单方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存在过错之外的原因而单方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逾期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等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一般需要快速处理,并且涉及到的金额数量,相对不多;而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因而会选择采取仲裁的方法,作为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侵害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时,不要因为害怕对方不支付工资而忍气吞声,我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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